案件提要
通过借款过桥方式实缴注册资本,注册时也做了验资报告并提交工商局,是否就不需要在缴纳注册资本了,公司就不能再主张注册资本实缴了?实则不然,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并未实际缴纳出资,通过过桥方式将注册资本以货款、合同款等方式转出,实际上股东对过桥也是知道的,则法院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要求补缴注册资本。
基本案情
2010年,A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张三父子二人。2012年,李四投资入股195万,张三父子增加投资195万,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有第三方融资公司向李四转195,备注借款;融资公司向张三父子合计转账195万,备注借款。张三、李四收款后将资金转入A公司。转入款项备注为投资款。A公司做验资报告。验资后A公司按照融资公司要求,将290万转入指定某贸易公司。2019年,因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等,张三、李四等闹僵。张三随即新找会计师事务所对300万验资进行重新验资,自述并提交过桥出资当时的其他证据。现A公司诉讼请求被告履行出资并指出延迟出资的利息。
争议焦点
过桥是否构成出资,还是抽逃出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股东明知过桥出资,对于融资公司借款、货款转出的事实查明后认定为是抽逃出资的,并不是实际缴付出资,判令李四在限期内向A公司实缴出资。
律师寄语
2014年工商注册公司不再强制要求实缴出资,但2014年以前注册的公司有强制出资、验资的要求,工商内档中可以直接查询公司实缴的银行记录以及验资报告。但实际中2014年以前通过融资公司借款出资验资,在把资金抽走是非常常见的做法,实际上这是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潜在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之间的默契行为虽然不会对股东造成侵害,但可能会侵害与公司交易的相关方,因此存在较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