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而未提供原始借条,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如何举证才能让被告心服口服。
原告任某与被告肖某在工作中结识。肖某因资金紧张向任某借款,自2017年起,任某通过微信分别向肖某转账10余笔,共计人民币6万元左右,并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此后肖某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20年2月26日和2021年2月26日通过微信向任某提供其书写的借条截图,载明借款分别为“80000元”、“87600元”和“98000元”,且在2017年11月6日和2020年1月21日还款2000元。审理中,任某仅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主张其与肖某系朋友关系,肖某亦认可借款事实,故未主动要求其出具借条。肖某未予答辩及提交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的情况下,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又无法证明被告收到的款项系借款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借款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肖某虽未抗辩,但法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无法明确原告出借的借款本息,遂要求其进一步举证,原告在庭审后提供其与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在微信通话录音中,肖某对欠付任某98000元的借款予以认可,且认可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标准为月利率1%,从微信聊天记录中,不难发现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有部分微信转账的情形,后原告自愿放弃了对借款利息的主张,最终本院支持了原告剩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