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人 记者 卢越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7年5月,我入职深圳一家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我每月工资4500元,此外还享受季度绩效工资。2017年8月18日、12月26日,公司老板分别向我微信转账64000元。我认为我的季度绩效工资就是64000元。2018年6月,我要求公司支付我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工资差额64000元,但此时,公司却称此前微信转账64000元为私人借款,而不是工资。请问,公司老板给我微信转账明明是工资,怎么就成了私人借款呢?
深圳 小郑
为您释疑
小郑您好!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一般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只要符合工资发放的一般条件,如每月定期发放、每月发放数额基本稳定、法定代表人有规律的转账等,也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工资问题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其保存的工资发放记录。
最后,对于借款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发布)第2条及第16条的规定,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的,在对方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债务时,承担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是主张属于借款的一方。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你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在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户向员工转账时,应如何认定是属于借款还是工资。若公司一方仅提供转账凭证作为双方属于借贷关系的证据,但员工能够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不同证据证明转账属于工资时,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予支持公司的主张。
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