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篇 / 江西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咨询: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及常见法律问题攻略
民间借贷纠纷是较典型的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实务中鲜少签订正式且规范的借贷合同,进入诉讼程序才会发现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关于利息的约定为较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及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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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利息类型及计算标准
1.借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所计收的利息。
计算标准:
(1)有明确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①如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均不需支付利息。
②除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即只要有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约定的,不需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逾期利息。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清偿前,对未偿还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计算标准:
(1)有明确约定按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①如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计算标准,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及计算标准,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②如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及计算标准但是未约定逾期利息及计算标准,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息计算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注:借贷双方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借款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内,向出借人偿还本金、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而另行加倍计收的利息。
计算标准:
(1)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载明的,不予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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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1)如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向该法院起诉。
(2)如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为准。
2.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1)如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三年。
(2)如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自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三年。
(3)注:诉讼时效可以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律师费由谁承担?
(1)如有明确约定,按约定。
(2)如没有明确约定,一般是谁委托谁支付。
4.夫妻一方所签订的借条,其配偶需要偿还吗?
(1)如其配偶追认的,或者款项是进入到夫妻另一方个人账户进行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其配偶主张偿还。
(2)反之,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不需要偿还。
5.民间借贷适用父债子还、子债父偿吗?
(1)借款人死亡的,如借款人的继承人继承借款人的遗产,则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还款责任。
(2)如放弃继承或者无财产可供继承的,则无需承担借款人的债务。
6.民间借贷债权是否可以继承?
可以。出借人死亡的,其借款债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其继承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如借款人又向出借人的继承人重新出具借条的,该借条仍然有效。
7.存在“砍头息”,本金如何认定?
“砍头息”即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8.“复利”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复利”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利息计算标准如何衔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