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征信有问题的时候,购房贷款就也成了问题。这不,昨天又完结了一个因征信问题而产生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案子。
王某(女.原告)在恒大XXXX楼盘考察住房,经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方(似农行或中介公司)查询征信后,说可以贷款购房,于是和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钱款共计57,569元。但是在正式办理贷款时,经过农行、邮政、民生银行(均由大连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审核,均被告知不符合贷款购房条件。现今王某已决定不在购买此房,要求大连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各种款项,包含房款44,569元,定金10,000元,E金券3,000元。因为当初查询征信的时候,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银行应该对购房贷款的限制条件十分清楚,假如购房人知道自己不符合贷款购房条件,是不会和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钱款。
所以王某经多次和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购房
款、定金及E金券合计67,569元及利息(含双倍返还的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等相关规定。
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大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扣除定金10,000元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XX购房款人民币44,569元。逾期未给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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