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加强企业高管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
关于加强外籍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作者:吴亮 发布时间:2012-04-01 来源:长沙县地税局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双击滚屏) | 保护视力色: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增加,这些企业内外籍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占个人所得税税收金额的比列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外籍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显得日益重要。
一、外籍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税务部门虽然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实现了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度不健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因为没有统一的管理和要求以及其它原因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等等,因而使个人所得税不能及时入库。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不准确。本人在对外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下列问题:一方面,企业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外籍人员在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报税,因为税目混淆,导致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和复核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3、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政策,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的费用,且每年不超过两次。但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二、对加强外籍高管人员在华征收个人所税的几点建议
1、加强外籍高管人员离境完税淸缴管理。针对外籍高管人员在华工作期间和临离境期间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督促其缴淸个人所得税。
2、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核。建立外籍人员在华情况的档案,区分外籍人员雇用及被雇用关系。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的30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立统一登记表。对申报收入不真实,拒绝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资料的外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核定收入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费用扣除标准审核。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雇员负担的并直接为其支付的境外保险费,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该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扣除费用,如个人负担的境外保险费等不予扣除,防止超范围扣除费用;对符合费用扣除规定的费用,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洗衣费、房租费等,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其给予认定,这样既有利于防止个人所得税款隐形流失,也能防止企业随意将这些费用支出记入企业管理费、经营费等,减少企业所得税流失的现象。
2.浅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等相关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的功用定位,切合实践的征收形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完成其目的功用,充沛发挥征收形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表现的担负政策的保证条件。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理无力。有材料标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材料还标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践征收的税款缺乏应征税款的1/2)。究其缘由,一是现行征管方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买卖、私自买卖一筹莫展,征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控制,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白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停止税源监控。为此必需: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根底制度
1.树立征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管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聚集到税收部门停止集中处置,疾速精确的控制征税人的收入情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普遍运用信誉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需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征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树立个人财富注销制度。分离存款实名制的施行,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注销制度,以使征税人的各项财富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富停止合成和分割而偷税。
(二)树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曾经成熟的征管经历。这种制度请求对综合所得必需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普通应比实践交纳的税款多,以促使征税人年终申报。为防止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方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办法按月预扣预缴,对运营所得以当期实践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践数按月或按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和财富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梗塞偷逃破绽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细致状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征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树立起穿插稽核体系,增强税源监控。这种办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思索到我国现有征管才能还不能承受一切的征税人申报,应规则只要年收入到达一定规范的征税人才必需申报,但一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管能否到达征税规范,都必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只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征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材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则,是由于这种穿插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
(四)重点稽查,加大处分
预扣预缴税款制的树立和双向申报制度的推行同时意昧着征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义务义务的强化。要使其真正实行义务和义务,就必需对其停止重点稽查,对少申报、不申报、少预扣、不预扣、少预缴、不预缴的行为停止严厉处分。而重点稽查则以运用现代化手腕,停止个人收入监控 http://www.bfblw.com/lw.asp?ID=14和数据处置的电脑化为前提,为此树立全国庞大的个人所得税数据处置网络正是其必然请求,这也正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根底制度,实行混合征收的必然请求。
3.有关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你好,有关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以下内容:
首先,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根据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突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辅导对尚未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扣缴义务人尽早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总局
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案例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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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在对某装饰公司2003年度账务进行核实时发现该单位装饰设计外聘某高校教师,所给付的报酬30000元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执法依据: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征,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企业、机关等单位或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处理结果:该单位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该单位负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000-2000)×(1-20%)]÷[(1-30%)×(1-20%)]×30%-2000=6842元。
5.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您提到的工资中,奖金、补贴、加班费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租赁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八条中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未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准予扣除项目-80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准予扣除项目]×(1-20%)
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或10%)(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6.个人所得税有哪几种征收方式
为了实现有效征管,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的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管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二)自行申报纳税征收方式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包括哪些免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1]
8.个人所得税怎么个收法
假如你工资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话,你拿到手的工资一般都是税后工资,个人所得税已经由你所在单位在支付给你工资前,就扣掉了税款。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规定了法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实行源泉扣缴,我国个人所得税共11个税目,除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自行申报外,其他所得都是规定了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扣缴义务,不但要承受高额罚款,其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9.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率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你是要写论文?还是要向中央建言?你的提问与当前税负减负的环境真是格格不入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应朝着分类向综合发展,对个人的费用扣除额(免征额,不是起征点)要重新设计增加家庭赡养支出、刚性购房分期的还贷支出(指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个人教育发展支出等有所突破,我们就等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你居然还在谈论“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率的主要途径有哪些”?你就你是不是要与全民公敌啊?我说的也许你不中意,请你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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