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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生育险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生育险吗)  第1张
(1)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 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医疗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制定了医疗保险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 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2.2022年个人缴纳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2022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来了


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也每年在完善和升级,越来越多的人对医保重视了。下面我们看看今年的医保情况。


医保缴费细则


2022年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已正式开启。据国家医保局规定2022年个人缴费标准为33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580元/人。


参保对象为: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以外的居住地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在本地就读的大中院校的学生,驻扎在当地的部队和警员和在本地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持本当地的有效居住证明并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人员,本地已经参加基本医保的流动人口的子女等。


关于补缴医保的一些细节:其中,在2022年3月1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仍然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3月10日后办理的居民医保的,缴费后需要等待2个月才生效,之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2022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需要将医保费用全额补齐,不仅个人部分需要补国家补贴的那部分也需补齐。


缴费方式多样化:为了方便更多人缴纳今年医保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手机APP等进行掌上缴费。参保人也可以拿着相应的银行卡到银行刷卡缴纳居民医保费,也可去离自己最近的营业网点进行新一年的缴费。


保障全面提高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医保虽然价格不断上涨,但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在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措施的各个方面不断提高和完善。


相关文件明确指出调整并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减轻家属负担,让群众生病敢治疗。今年大病保险最低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从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十个百分点,以前我们得了重病家庭开支会非常大,如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高,也为我们病患家属减轻了负担。


增加门诊报销和慢性病政策,使居民日常生病看病得到有效保障。通常我们觉得办理医保不生大病没什么用,但是国家出台这个政策,对我们日常看病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降低了医保报销的门槛,扩大使用范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建立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更贴近百姓的生活。


医保报销药类的范围和品种不断增加,把更多有效的药品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使医保的受益人群更广泛。近些年,国家医保局持续调整医保的药品,使更多人享受到医保的福利,把更多的好药、疗效好的药纳入进医保,医保药品目录内总数从一千多种增加近三千种。


同时建立了统一规范的报销药品目录并动态



3.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的意见?

(一)坚持基本医疗保障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应用于支付基本医疗所需的费用。

(二)坚持保障功能和支付范围的适宜性原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属职工个人所有,可将个人账户从用于职工个人的医疗保障拓展到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同时可适当扩大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调整,关系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应根据本地个人账户资金结余情况和管理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调整工作。

二、扩大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在原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作用。

(一)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如普通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等。

(三)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

三、拓展个人账户的保障功能

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从支付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费用,扩大到支付其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拓展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障功能。

(一)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职工近亲属或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提高参保积极性。

(二)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及其近亲属或配偶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如狂犬病疫苗、各类肺炎双球菌及流感疫苗等,提高职工及其家属的健康水平。

四、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运行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要根据完善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设定一定的支付条件,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即时结算、事后报销、总量控制等方式,确保政策实施。



4.医疗保险单位与个人缴纳比例如何?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

企业给员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是有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医疗保险缴纳基数是根据个人上年工资收入来确定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算出平均月工资,这个月工资就是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了,当然基数高一点比较好。


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缴纳的比例分别为,用人单位按7.5%的比例缴纳,个人按2%缴费。

其中,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例:某单位有职工100人,月工资总额20000元,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0000元*7.5%=1500元。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由此可见,企业给员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其费用是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一)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雇主和全部雇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7.5%;
(二)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或雇主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9.5%;也可按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4%,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6.职工医保分几档?

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二档、三档分别对应原综合医疗保险、原住院医疗保险、原劳务工医疗保险,各档待遇水平皆有提高。一档的费用比较高,但保障是最好的,二、三档的费用就相对比低。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保基本、广覆盖”和费用分担的特点与原则,使参保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同时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重大疾病时,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费用难以承受的问题,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项目。


  二是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之一。有些企业效益较好,有能力为职工增加一些福利待遇,还有些企业原来享受的医疗待遇较高,新的医保制度实行后,职工的医疗待遇降低的幅度较大,而企业又有条件通过企业内部的补充医疗保险帮助职工解决一些困难,重点解决退休人员和患重病人员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困难,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从成本列支。



7.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金额是多少?

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已经出台,为每人320元。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当地可能会在这个基础上增加新的医疗保险内容,因此缴费标准会高于320元。2022年的职工医疗保险,不管是缴费方式,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等没有什么大变化。

城镇在岗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总的缴费比例为8%,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由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医保局统一办理缴费账户的登记。

其中用人单位是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9.基本医疗的其他应缴是什么?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

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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