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牛信用
2022年最新房贷利率4.35%,公积金利率3.25%
一、工伤索赔所需要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停工留薪鉴定书;
5、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6、工资证明、银行的工资明细清单;
7、同意安装假肢鉴定书.
二、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事故,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共有10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不同的损伤具体赔偿项目为:
(1)门诊治疗,没有住院治疗伤者
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
(2)评不上残疾伤者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
(3)5-10级伤残赔偿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安装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1-4级伤残赔偿项目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安装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
(5)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
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医疗费
【计算公式】
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一般医疗费用由厂方垫付,如果买了社保,厂方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如果没买社保,医疗费则由厂方承担;
工伤保险基金只报销社保内用药,非社保用药不予报销,至于非社保用药由谁承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出院后看门诊的费用,一定要医生在病历本上注明,病历与发票对应才可以得到赔偿。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康复治疗费
【计算公式】
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注意事项】
需要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情形,且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才可以赔偿。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第26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注意事项】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参照《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标准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赔偿住院期间伤者本人的伙食补助费,出院后不赔偿,护理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也不赔偿。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4、交通费、住宿费
【计算公式】
以实际发生的发票为准或酌情赔付。
【注意事项】
工伤事故后,要保留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对交通费和住宿费,各地劳动局处理不一,有的劳动局酌情赔付,有的劳动局需要到外地治疗才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5、护理费
【计算公式】
住院期间护理费:护工报酬标准×住院天数
长期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级别(30%—60%)
【注意事项】
住院护理费:需要医生的病历上注明“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一名”,一般伤只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则不赔偿护理费。
长期护理费:长期护理费是指伤情比较严重,需要终身护理,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长期护理依赖,才可以赔偿,如果单位有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按则按月发放,如果没买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厂方需一次性赔偿长期护理费10年。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31条: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6、停工留薪工资
【计算公式】
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准)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7、辅助器具费
【计算公式】
以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注意事项】
安装辅助器具需要按流程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材料申请,同意安装才可以赔偿,一般跟工伤评残时一起申请。
最常见的辅助器具是截肢假肢、截瘫支具和美观手牚等,以假肢公司意见为准但不超过《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每四年到社保局申请更换,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厂方一次性赔偿至70周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7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工伤职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的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计至工伤职工70周岁止。
8、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注意事项】
如果买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如果厂方没有买工伤保险,厂方一次赔偿10年。
五级和六级的伤残津贴需要单位无法安排工作才赔偿,在实践中,一般厂方都不会主动说不能安排工作,有的仲裁委不支持伤残津贴,有的仲裁委则支持从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伤残津贴,各地处理不一致。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30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31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32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公式】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注意事项】
一般厂方是按当地最低的标准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在赔偿时也是按最低的标准予以赔付,自己实际工资金额高于最低标准,差额则由厂方补齐。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2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个月
【注意事项】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解除劳动合同后才可以得到赔偿,如果继续在单位上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不赔偿的,等离职时再赔偿。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3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个月
【注意事项】
一至四级没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解除劳动合同后才可以得到赔偿,如果继续在单位上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不赔偿的,等离职时再赔偿。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注意事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变更,按工亡发生时间在每年1月1日至每年12月31日期间的适用同一标准。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13、丧葬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意事项】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个城市一个标准。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基金支付)
【计算公式】:
配偶=本人工资×40%
父母=本人工资×30%
子女=本人工资×30%
【注意事项】
如果购有社保,社保是按购买社保时的工资标准予以赔付,本人工资高于社保工资的,差额由厂方补齐。
配偶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做司法鉴定确认,或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父母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子女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未满18周岁,赔偿至18周岁。
如果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如果没有买工伤保险,65岁以下一次性赔偿10年,65岁以上的一次性赔偿5年。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果属于工伤,可以申请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理赔。
职工晚上下班时摔断腿,如果是在厂区内摔断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后,从事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如果已出厂区,则属于下班途中,不是工伤。
当事人如果是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骨折部位表述不清,难以准确判定伤残等级,但至少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工伤赔付中涉及劳动者工资分为“原工资”和“本人工资” 各指不同。一原工资工伤赔偿中的原工资 适用于停工留薪期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 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 原工资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 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 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二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11%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11%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1%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1%计算。部分省市还用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也适用于本人工资 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致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 由于人多为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 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11%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11%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1%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1%计算。《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工资福利待遇 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 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第58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 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调整2021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广东省统一调整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标准,其平均增幅分别约8.0%、9.6%、8.0%,平均调整额度在全国居于前列,坚决落实国家“六稳”“六保”部署,让工伤人员获得感更加充实。
详细信息:2021年广东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调整详情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是怎么调整的?
(一)确定平均调整比例。
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2021年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4426元×(9.6%×0.7+2.6%×0.3)±综合调节额C1=331.95元±C1,其中C1确定为+23.05元,因此,《通知》确定2021年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平均调整额为355元,即平均调整比例约8.0%。
(二)确定具体调整办法。
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伤残人员分别定额加发355元、380元、405元、430元;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全省“托底线”4138元的人员,按照4138元的标准予以发放。为更好地保障2021年新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138元/月的,从其首次享受之月起也调整按照4138元/月的标准发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惠州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遭受事故伤害前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按照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本文由可牛信用于2022-10-15发表在可牛信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9799837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keniuxy.com/post/11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