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 。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享受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七、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九、相关待遇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浙江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浙江的工伤保险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2008-5-18 20:25:19 来源: 浏览次数 622 次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内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 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伤
残
待
遇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一级 24个月 本
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 护
理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死
亡
待
遇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 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浙政发[2003]52号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不够的话,可以买每年缴纳一二百元的意外险,来补充。
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与原来有什么区别
1、工伤六级伤残领取社保支付性伤残补助金16月本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
2、保持劳关系单位需要支付员工津贴按照本工资60%计算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关系领取性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性医疗补助金根据规确认支付
3、性医疗补助金性业补助金根据规进行计算浙江省例6级伤残领取性业补助金25月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性医疗补助金25月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4、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工致残鉴定五级、六级伤残享受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18月本工资六级伤残16月本工资;
(二)保留与用单位劳关系由用单位安排适工作难安排工作由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本工资70%六级伤残本工资60%并由用单位按照规定其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低工资标准由用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提该职工与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单位支付性伤残业补助金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性伤残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书面要求与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同)由用单位支付性伤残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书面要求解除劳、聘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单位支付性伤残业补助金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30月六级25月七级10月八级7月九级4月十级2月性伤残业补助金标准:五级30月六级25月七级10月八级7月九级4月十级2月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性伤残业补助金按劳关系(劳、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度全省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1月1前按工伤保险规政策规定完工伤认定、20111月1解除或者终止劳关系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参加基本养保险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金龄足5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性伤残业补助金每满周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金享受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性伤残业补助金
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5.浙江十级工伤赔偿条款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201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您好!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我咨询了中民保险网专家的建议,你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去看看有没有自己需要的信息。
7.浙江省工伤认定与赔偿标准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赔偿标准:
国家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
8.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应享受如下待遇: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职工,由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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