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保证保险的经营原则
保险经营活动既有商品经营的一般共性,也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经营特性。因此,保险经营除贯彻一般商品经营原则,如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外,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包括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1.保险成本核算对保险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2.保险资金核算3.保险利润核算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二是利润率。保险企业要在经济核算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企业核算和险种核算两种形式,全面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各险种的经营状况,以达到提高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目的。(二)随行就市原则所谓随行就市,是指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保险企业应根据市场提出的现实要求,随行就市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才能实现保险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险商品的价格。(三)薄利多销原则在薄利多销原则下,保险企业可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具体做法是,保险企业在制订保险费率时,应尽可能合理。 (一)风险大量原则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保险经营活动既有商品经营的一般共性,也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经营特性。因此,保险经营除贯彻一般商品经营原则,如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外,还应遵循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包括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 (一)经济核算原则1.保险成本核算对保险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险经营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2.保险资金核算3.保险利润核算保险企业利润核算的指标体系有两个:一是利润额;二是利润率。保险企业要在经济核算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企业核算和险种核算两种形式,全面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各险种的经营状况,以达到提高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目的。(二)随行就市原则所谓随行就市,是指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以适应市场的需求。保险企业应根据市场提出的现实要求,随行就市调整保险商品的结构和价格才能实现保险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险商品的价格。(三)薄利多销原则在薄利多销原则下,保险企业可以略高于保险成本的低廉价格,打开保险销路,依靠较大的销售量来保证盈利。具体做法是,保险企业在制订保险费率时,应尽可能合理。 (一)风险大量原则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这是因为:第一,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第二,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第三,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二)风险选择原则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1.事先风险选择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2.事后风险选择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保险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三)风险分散原则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1)控制保险金额(2)规定免赔额(率)(3)实行比例承保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原则应用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
2.什么是履约保证保险
【摘要】履约保证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对债务人履约能力的不确定性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履约能力不能仅仅从诚信的角度出发,而是从各种客观的因素考虑。 买保险我们都选慧择网!用户最信赖网上投保平台!
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然而从理论上讲,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诞生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而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也是债权人,因此根据保险的基本原理,投保人正常情况下应为债权人即银行。但是由于现实当中,贷款利率的固定性,如果银行承担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交付义务,那么势必加重银行的负担。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由债务人投保也不符合民商法的平等原则,因为这样的做法同时也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同时该法的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又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但是并非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履约保险业务。九十年代前期,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做履约保险业务,形成行业垄断之势。近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日趋繁荣,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关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银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不具有人身性,换句话说,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权,即当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保险人在赔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本息后,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取得借款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一般的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慧择提示:生活,生意中有很多风险,有时候会让人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平时一定要做好保障,降低可能的风险带给人身和生活的冲击。慧择向您推荐以下产品,供您参考。
3.保证保险和保证担保的区别
1、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2、合同的主体不同: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5、保证的程度不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而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
4.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在本质上是同一险种吗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是同一险种。
1、投保人不相同。 信用保险由权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保证保险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
2、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在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保证人。
3、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比较大,所以,大部分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都把它列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或由政府资助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中,义务人交纳的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没有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嗣后再通过反担保措施要回代为承担的赔偿款。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相对比较小。
5.保证保险 如何申请办理
一般情况下,出口工程涉及金额大,合同一般为分段付款,如 合同签定后国外付20%预付,然后根据工程进度分批付款,完工验收后付尾款.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面临风险较多,如国外是否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国外国家风险是否存在?
建议咨询当地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或到www.sinosure.com.cn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如果工程超过2年,可考虑办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同时到银行办理出口信贷融资.
如果工程在2年以内,可考虑办理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
一般来说在办理信用保险后可以更加容易的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同时规避风险.
关于预付款保函,一般银行都可以办理此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可办理.如果出具保函的话,一般银行或信保要求提供反担保,或交保证金或占授信.
项目风险主要在买方风险,和买方所在国国家风险,如果工程在第三世界国家,则国家风险不能忽略.
6.保险与保证之间的区别
担保的对象不同。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即被保险人。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常见的有诚实保证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什么?怎么以前从来没听过。
财产综合保险:附加条款这两项个人认为还是保一切险吧
http://www.piccnet.com.cn/cn/cpfw/bxcp/ccss/t20060901_1790.shtml
财产一切险:
http://www.piccnet.com.cn/cn/cpfw/bxcp/ccss/t20060821_1285.shtml
公众责任保险:
http://www.piccnet.com.cn/cn/cpfw/bxcp/zrbx/t20060901_1802.shtml
雇员忠诚担保保险:
http://www.piccnet.com.cn/cn/cpfw/bxcp/bzyxy/t20070621_4852.shtml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http://www.piccnet.com.cn/cn/cpfw/bxcp/hwysbx/t20060818_1227.shtml
8.什么是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举个例子,假设借款人甲,贷款机构乙,资金端是丙。如果甲找乙借钱,资金端丙的风险偏好比较低,要求交一定保费,让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保证保险即为履约险,是甲为了保证自己还款能力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而信用保险,是乙为了避免甲的信用风险而向保险公司买的保险。
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在消费金融、小微企业融资领域发挥了诸多作用,为借款人增信,在借贷业务中扮演了资金资产连接器和风险缓释的角色。市场上对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也存在担忧:一旦借款人违约,保险公司就要按规定赔付,很容易让保险公司暴露风险敞口。在《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到了要通过自查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内控管理为目标;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遏制信保业务风险等。
9.保险和保证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特指由各个社会保险项目的缴费形成的基金,分为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基金等等。社会保障基金广义上来说是一个国家积累起来的所有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基金,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以及社会救助基金等等。在我国,还有一个叫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机构,这个机构可以说只有我们国家有,是我国每年财政拨款以及国有资产变现之后的钱形成的一个基金,主要是专门用于投资,保值增值,以应付若干年以后的老龄化高峰时社会保险的给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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