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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第1张

1.老的江苏省工伤条例有哪些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5、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关于江苏省的工伤

养伤期间属于疗养期,从1个月到24个月不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江苏省新工伤赔款条例何时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



4.江苏省2015年6月1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受伤职工有利吗?

015江苏工伤赔偿新标准应该考虑受害人受伤害的时间,而不是应该一棒打死,在新标准后鉴定就得按照新标准算!!!有的人恢复的慢,在新标准出来后鉴定,费用少了一多半,这样对新标准出来前受害的人公平么?我认为新标准出来就应对新标准出来后出事的人才有效这样才能公平!!!



5.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多久实施的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6.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对退休年龄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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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不会对退休年龄进行规定,只是按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2005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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