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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综述 (insurance on life●life assurance〈英〉●life insurance〈美〉)
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危险。
从整个社会来看,总会有一些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会有一些人患病,各种危险随时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一种对付人身危险的方法,即对发生人身危险的人及其家庭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方法。它的特点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对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 以便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编制家庭理财计划,为您和您的家庭构筑心理的防线,构造爱的世界,创造美好未来。 人寿保险是为千家万户送温暖的高尚事业,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兼有保险、储蓄双重功能的投资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和钟爱。人寿保 险可以为人们解决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各类风险的保障问题,人们可在年轻时为年老做准备,今天为明天做准备,上一代人为下一代人做准备。这样,当发生意外时,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年老时可得到养老金,有病住院可得到经济保障。
分类
1、 定期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该保险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
2、 终身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3、 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4、 生死两全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两类保险的结合。生死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里假设身 故,身故受益人则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继续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期满,则投保人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金的人寿保险。这类保险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商业人寿保险。 5、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即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经济压力,又可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一笔资金以养老。
人寿保险还应该包括健康险,健康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
其一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二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其他损失。
其中,疾病保险中最重要的是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 重疾险一般采用提前给付方式进行理赔,即被保人一经确诊罹患保险合同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立即给予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不存在实报实销情况。
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人寿保险交易中存在四种法律意义上的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人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常同一个人。例如,张三购买了人寿保险,他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如果张三的妻子李四经张三同意给张三购买了人寿保险,李四是投保人,张三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构成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另外一个重要的关系人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获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自己是否受益无法自行决定,而是被保险人选定,投保人若要变更或者指定受益人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而受益人则必须接受这个变化。
人寿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是一个指定承担风险的期限和条件的法律合同。在责任免除中约定了包括自杀条款在内的一些限制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投保后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两年)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有一个观察期(通常也是两年),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期间之内去世, 保险人有一种法定权利决定是给付保险金还是退还保险费。
寿险按保障期限可以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所以寿险并不全是终身的。
1、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保险期限为终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要承担终身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死亡。终身寿险能够在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时赔付一笔保险金,保险公司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时,无需缴纳遗产税和所得税,能够实现合理节税、传承资产,在被保险人需要资金的情况下还可以利用保单进行贷款,只要被保险人按时缴纳保费就可以获得终身的保障,保费也不会随着时间的增长而改变。
2、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指在保险合同约定期内,如果被保人不幸身故或者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赔偿金保额。如果保险期限期满被保人还健在人世,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予退还保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或者到50岁、60岁、70岁等多种年龄选项,保单可以在保险期满之时延长保险期限,且被保人不必再次进行健康告知。
1、生命价值:是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协商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钱来衡量,所以人寿保险是在签订合同之初,投保人根据需要,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费而获得相应的生命保障,例如,你交了1000元,身故给你赔5万,如果交了2000,身故就10万,就是这个道理。
2、保障生命价值。
3、个人财务安全的保护神:根本原因在于您的收入足以支付一切的开销,一旦您的收入突然终止,家人的生活水准将会急速下滑,甚至论到贫寒的境遇。要保障家庭经济的安全,最简单、最快捷、最便宜的方法就是购买人寿保险。
4、丰厚的投资回报和安全性: 普通的投资,是投入100元赚取1元的买卖,而保险却是投入1元赚取100元的投资。普通的投资遵循“高收益、高风险”的规律,而人寿保险投资却非常的安全。国家对保险公司严格的监管和对保险资金运用严格的监控,把投资的风险降到很低。
5、节税和保全财产:人寿保险金免交所得税和遗产税,在制定遗产计划时,如果没有人寿保险的参与,想要保全事业和财产几乎是不可能的。
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区别如下所示:
1、概念不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人寿险则是指仅仅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范围不同,人身险的范围远比人寿险的范围广,人身险包含不仅包含人寿险,还包括疾病险、身体器官,部位的保险等;人寿保险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3、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如果不想要了的话,建议还是直接退保。因为一直不交钱的话,之前交的钱也不会退回来,所以还是选择退保会好一些。只要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往往会将全部已交保费给退回(部分保险公司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这样也不会造成什么经济损失。
不过若是犹豫期已经过去了,那再选择退保的话,虽说保险公司通常也会退现金价值回来,但因为不会再把已交保费给退回来,所以客户得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而若是一直不给保险交钱,那大家就需要注意,一旦超过了60天还没有将欠缴保费给补齐,保单就会暂时失效了(保险通常会提供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依然会承担保险责任)。
而当保单暂时失效之后,如果过了两年的时间,客户仍然没有将欠缴保费给补齐的话,保单就会永久失效(在保单暂时失效的两年内,客户依然有权去申请复效)
人寿保险属于国有企业性质,不是事业单位,就算是中国人寿录用的正式员工,那也是企业编制而不是事业编制。
“合同制和代理制”这样的说法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因为代理制也要签合同的。
所以应该是员工制和代理制。这二者是两种不同的用人关系。业务员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就是代理关系。
双方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所以业务员在法律上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代理人,既然不是正式员工,那工资啊,五险一金啊,就都是浮云了。
而正式的工作人员(通俗点说,就是所谓的“在编员工”,或者说“内勤”),和保险公司之间就应该是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法律认可的劳动关系,那样的话保险公司就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
本文由可牛信用于2022-10-20发表在可牛信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9799837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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