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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定损争议往往聚焦在维修方面,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维修价格的争议,二是损失部件该更换或该维修的争议。为避免出险后理赔时关于车辆定损价格产生争议,给车主支上几个小招: 招数
一:定损金额可协商 车险定损的争议中,对维修价格的争议占了多数。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保险公司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 通常来说,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但维修厂因进货渠道等原因,所进的零件价格较高,或维修厂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维修金额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若对定损额存有异议,其实是可以与定损员多沟通,并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的。实际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一个数字定终身”,仍有协商的余地。 招数
二:维修方式事先确定 除维修价格易起争议外,车辆某些部位损坏后,到底应该更换还是应该维修后继续使用,投保人和定损员的意见也容易存在分歧。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修复使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故而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招数
三:定损、维修要去一处 除上述两项提醒外,如果前期已和查勘员确认按照4S店的维修方式确定损失金额的,切莫再到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因为4S店所需要的维修金额是高于普通修理厂的维修金额的,如果客户按照4S店的定损金额向普通修理厂支付维修费用,就相当于客户的维修费用付多了。到时候索赔时,保险公司是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认损失金额,车主本人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支出负担
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管辖法院起诉。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好,车祸保险公司赔偿不合理有两种情况:
1、实际维修费用“低于”评估结果,这时保险公司会以“实际维修费用”赔偿。这种情况下,由于车主没拿到评估后的赔偿款,心理会“感觉”自己吃了亏,认为不合理。如果较真,可以起诉主张评估结果,毕竟评估公司代表的是物价局,法院一般会认同。
2、实际维修费用“高于”评估结果,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以“评估结果”赔偿。这是真正意义上没拿到足够的赔偿款,事实存在不合理。这个可以让保险公司重新拆检定损,保险公司拒绝,可以走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觉得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的,车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监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乱定损的!
本文由可牛信用于2022-10-21发表在可牛信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9799837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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