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来帮我分析这个保险案例!越细越好!
我处理过这样的理赔案。
首先要纠正一下:2003年投保,不适用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
先看合同的成立,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发现癌症晚期,那么应该是拒保结论,即便保险公司已经承保,也尽管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与癌症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也可以以不如实告知导致合同不应成立为由做出“拒赔且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结论。
现在可以探讨一下不如实告知的原因,即保险法的“故意不如实告知”和“过失不如实告知”,从案例介绍来看,吴某的体检结果家人出于人性关怀没有告诉吴某,吴某自己不知道,而且一个人接受保险业务员介绍而投保,是明显的过失行为。现在的重点就在于如何证明,可以简单归纳为下面几个问题:
1、吴某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家人为了理赔而捏造吴某不知道?
2、是否确实一个人接受保险业务员促单?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按照常理,家人出于人性化关怀不告诉绝症病人真实情况是很正常的,但是难度就在于很多法律当中都有一个叫做“应当知道”的提法,自己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肯定认为被保险人是“应当知道”的。现在被保险人已经身故,旁人是无法证明的。
第二个问题,癌症晚期病人就算不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但是也肯定会经常出现疼痛等症状,家人即便没有告诉真实病情,但是在病人经常出现症状的情况下,有多大几率会让被保险人独处一室?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保险业务员,他就是本案的唯一证人。保险业务员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代理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是保险公司肯定要求其应该尽到“第一核保”的责任,如果他能证明被保险人当时是独自一人,那么就有了两种可能。
两种可能就是被保险人有可能知道也有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那么我们就可以反推到第一个问题。在仅仅是无法证明被保险人到底知不知道自己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客户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尽到理赔责任,而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最起码也要按照“过失不如实告知”,给予“拒赔但退还保费”的理赔结论。
最后加一句,有的保险公司最后甚至会给予客户理赔,具体能争取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就要看遇到的是什么样的保险公司了。
2.男子出国旅游以被盗之名骗保结果怎样了?
2016年春节前夕,黄某到泰国芭提雅旅游,下飞机的第一天就被偷走了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和随身携带的1000多元现金。黄某向当地警察报警时突然“灵机一动”,“我想,既然被已经偷了就多报些东西,如果保险公司能赔付我最好,不赔付也没损失,于是在被盗物品一栏里,多填了一部佳能相机和一个金利来品牌钱包。”今天下午,站在法庭上的黄某后悔不已,从这小小的贪念开始,黄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回国后,保险公司根据黄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将黄某所说的所有被盗物品都理赔给了他。记者了解到,黄某一共收到了8000余元理赔款,其中有5000余元是对虚报的相机和钱包的理赔。当时赴泰国跟团游的网络报价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这样算来,黄某不仅没有损失,还赚了一笔。
尝到了甜头的黄某变本加厉,在之后的几次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旅行中,他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在旅行目的地报警谎称被盗,回国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共骗得理赔款10万余元。
在今天下午虹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起涉外旅游保险诈骗案上,虹口区检察院检察长金建庆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并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1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考虑黄某认罪态度良好,退还了全部赃款,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检察官指控罪名成立,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金建庆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保险诈骗案。被告人作案有明显的针对性,“黄某抓住涉外保险理赔手续简单的特点,以‘蚂蚁搬家’式的骗保方式,分散性地向八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依次进行保险诈骗。本案的依法办理,对就早、就小打击和预防新类型保险诈骗犯罪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也提醒保险公司对这种小、微型犯罪提高警惕。”
3.富豪砸1000多万买保险意外身亡11家保险拒赔是真的吗?
是真的,但被保险公司认为是骗保。
被保险公司抱团拒赔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些死者的共同点是:
1. 集中购买多家公司意外险,数额巨大.
2.死者有债务问题.
3.死因是汽车事故.
保险拒赔的原因:
1. 未如实相告。
2.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
3.保险除外责任。
4.“观察期”免责。
在健康保险中,常常有免责期(或曰观察期、等待期)的规定。指的是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5.代签名
为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我国旧版《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6.非近因
根据《保险法》原理,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如果造成事故的数个原因连续发生,前因与后果间有因果联系,且未中断,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若干有因果联系的原因所致,则数个原因都是在第一个原因的引发下不可避免的发生的;若各原因虽有先后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时间上或者空间上的因果关系,则因果关系断裂。
4.山西富豪买千万保险死亡,11家保险公司抱团巨赔原因是什么?
问题里的巨赔应该是拒赔。
根据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结果,事故现场并无障碍物,车辆是直接开入水中,并无刹车痕迹。车辆车窗留有一条缝隙,安全带也没有解除。也就是说,车辆入水后,死者并没有任何自救动作。
车门留有缝隙可以进水,车辆入水后完全有机会可以打开门逃生,但死者甚至连安全带都没有解开。
根据以上种种行为,所以当地保协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暂时不要启动理赔程序,并提交法院审理。但当地媒体并没有做出相关的报到,只是为了吸引眼球,就制作了单方面的歪曲事实的报到播出,造成了恶劣影响。
媒体视频中并没有涉及死者负债情况、死前指定受益人情况,也没有报到公安部门明确的现场勘查结果。只是一再的煽情,说死者生前买了多少保单,保险公司却不赔。唯一一个说保协不让赔的那个保险公司的人,还是和死者有债务关系的。
当地公安部门也只是做出死亡证明,并未说明死亡原因是自杀还是交通意外。另外根据调查显示,死者已有大量负债,并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并且在死亡前一段时间,把所有保单的受益人均作出受益比例指定。
5.湖北一富豪砸下1000多万买保险意外身亡,11家保险公司抱团拒赔,后来结果如何?
后来11家保险公司都赔了,主要是怀疑骗保,调查是正常的程序。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 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 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 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6.抢银行的亿万富翁,为什么要被判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规定,要是有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的,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主要是考虑到,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7.湖北宜昌首富是谁?急啊~~~?
蔡宏柱,1951年10月出生,湖北宜昌人,稻花香集团党委书记、终身名誉董事长。2020年10月20日,蔡宏柱、蔡开云父子以130亿元人民币财富名列《2020衡昌烧坊·胡润百富榜》第414位。
蔡宏柱提出以白酒产业为龙头,以发展农业产业化循环经济为方向,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载体开展“五级循环”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2019年胡润百富榜排名第501位;2020年2月26日,蔡宏柱、蔡开云父子以90亿元人民币财富名列《2020世茂深港国际中心·胡润全球富豪榜》第2142位。
8.湖北咸宁十大富豪?
咸宁市富豪排名第一是金斯瑞生物集团董事会主席章方良,身价约为62.6亿元。
第二周德文,联乐集团董事长,身价约为14.5亿元。
第三名是黄晖,瀛通通讯董事长,身价约为11.8亿元。
第四名是胡祖德,精华纺织集团董事长,身价约为6.2亿元。
第五名是瀛通通讯董事萧锦明,身价约为5.6亿元。
9.荆门周华保险案最终是什么结局?
平安已赔300多万。
1. 有一个广华人,在荆门生活做生意,生意失败,赌钱欠债,生无可恋,因此寻死。
2. 去年8月已有一次落水事件,然后就通过网络在十几家保险公司购买意外险。
3. 十一家保险公司全部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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