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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1张

1.凉山州2021年退休政策如何规定的?

你好,七级工伤的赔偿事项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100一天)、营养费(50一天)、判定费、交通费(以发票为准)、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贴金(13个月的本人薪水)、一次性就业补贴金(22个月凉山社平薪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8个月的凉山社平薪水)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准则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准则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工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增发30%。



2.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此规定2011年7月1日施行。



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细则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4.社会保险法第一十四条和第一十七条的司法解释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同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社会保险法无司法解释。



5.社会保险法细则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新的《社会保险法》和《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社保法》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均有新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新法要求缴纳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旧规定只包括养老/医疗/失业;2、新法提到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旧规定没有这些;3、新法明确了各项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及标准,旧规定未提及;4、新法明确养老/医疗/失业随本人转移,旧规定没有该项规定;5、新法明确了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单位,旧规定未提及;6、新法规定单位欠缴社保费用,社保可要求金融机构强制划拨社保费用,滞纳金是万分之五,旧规定是按照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7、新法未办理社保登记处罚标准与旧规定不一样(八十四PK二十三条):8、新法明确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旧规定没有;9、新法规定外国人境内就业要参加社会保险,旧规定没有该要求。



6.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7.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多少部?

5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定的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8.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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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9.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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