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17日讯(记者 吴佳潼)国家卫健委17日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
8月17日,国家卫健委举行发布会。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介绍相关情况。中国网 杨楠 摄
《指导意见》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为何如此规定?刘娟解释,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此外,要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生育奖励假、男同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同时,要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针对有些地区设置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刘娟强调,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
“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刘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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